汪小云律师
汪小云律师
重庆-云阳县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朋友借款超7年未还,帮助原告追回借款本金136000元,利息37128元

发布者:汪小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5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冉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付某、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6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20年8月21日起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时止,利息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72554.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额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21日,被告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原告通过夏婧账户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50000.00元借款,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1.5%。被告借款后仅支付过原告部分利息和本金。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对下欠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由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朱某人民币136000.00元,月利率1.5%,借款人付某。虽然借款人只是付某签名,但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被告冉某与付某系合法夫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付某、冉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被告付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150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夏婧银行账户向被告付某转账150000.00元,备注为:朱某借给付某。2019年2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付某结算,被告付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36000.00元,同日,被告朱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某现金136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陆千元整),月利息按1分伍计算。借款人:付某。被告付某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付某与冉某于1989年9月29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及结婚登记申请表等在案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各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付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亦向被告付某交付了借款,原告与被告付某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付某应当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某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付某在借款时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该约定并不违反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但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应当按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时止,经计算,截止2020年8月19日被告付某尚欠原告利息371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至付清时止。原告主张被告付某与冉某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二被告系夫妻,但被告冉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及经营,故原告要求被告冉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1360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7128.00元,合计173128.00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13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8.00元,减半收取2214.00元,由被告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汪小云,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重庆洲同律师所专职律师,重庆律师协会会员。汪小云律师具有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34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